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有很多,包括仲裁和诉讼,大部分会选择诉讼解决,那么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该如何确定管辖?作为权利人专利侵权诉讼又该如何取证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专利侵权诉讼,作为侵权诉讼的一种,在管辖法院的确定上遵循侵权诉讼案件的一般通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以下的管辖法院均指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如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笔者曾代理某原告起诉浙江省嘉兴市的一企业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因被告住所地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因此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不仅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下面分三种情形扼要说明: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笔者曾代理某原告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向参加展会的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购买了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在河北省邢台市。根据前述规定,侵权产品销售地的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同时由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专利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省政府所在地的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特别是各地司法不同一,而地方保护主义也不能完全排除的情况下,一些原告为了比较顺利或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会通过选择销售地甚至会安排自己的销售者取得侵权产品再由原告购买取证,从而得以而向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不过乎母公司的子公司、总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外资企业的代表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即使不起诉这些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代表处,这些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当专利权人发现有人涉嫌侵犯自己专利权,决定进行侵权调查取证时,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分析专利的可靠性:
首先应当客观的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分析专利的可靠性,确定专利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2、把涉嫌侵权的技术与专利技术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
3、对侵权事实进行调查,保存搜集有关证据:
侵权调查包括侵权行为人的主体情况以及侵权事实的情况。主体情况包括侵权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针对自然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行业分类、注册资本、生产规模、业务领域、营销渠道等(针对单位);侵权事实情况包括:产品名称、技术资料、使用情况、销售情况、宣传资料、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发票、购买合同、客户关系、销售地域、销售时间等。针对调查情况搜集相关证据。
4、调查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包括自己的销售量减少、利润减少、支出的维权成本、侵权人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利润等。
进行侵权调查时可以寻求律师、调查公司、专利管理行政机关的帮助。例如:寻求律师进行专利侵权基础事实的调查。寻求专利管理行政机关对侵权人进行查阅、复制与侵权有关的合同、账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现场勘验、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