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
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如何适用双规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
一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
二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
三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
四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