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三个条件中,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条件与原刑诉法相比,未作实质性变动,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表述均带有或然性。唯独逮捕的证据条件,由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适当地放宽了逮捕条件。但逮捕的证据条件适当放宽,是为了适应取消收容审查后惩罚犯罪的需要。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功能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自杀、逃跑、串供、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因为逮捕是强制措施,不是终结处理,所以逮捕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有被进一步查证属实或变化后被推翻的两种可能,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判刑尚未确定。但逮捕又是限制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保证被捕后的犯罪嫌凝人中的绝大多数能定罪判刑。
根据司法实践,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和可能,如逃跑、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自杀等;
2、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行为,如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威胁,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等。
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案件性质、情节轻重、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有无其他不利于刑事诉讼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达到侦查工作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在审查逮捕时,要综合考虑这些要件,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同时,对一些案件,在审查批捕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是青少年、犯罪数额小,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能不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修改后的刑诉法又取消了收容审查,严格规范了监视居住的条件,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等,因此,对这类嫌疑人如不批捕,极有可能出现逃跑、串供、继续危害社会情况,不利于进一步侦查和深挖打击流窜犯罪,公安机关往往采用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对此类案件也应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