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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何作出专利侵权警告?

发布时间:2023-09-06 16:52:18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行为均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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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和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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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几条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提起专利诉讼前,专利权人向侵权方发侵权警告,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

要切实做好警告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必须在对侵权的认定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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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 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 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4) 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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