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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时间是多久,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6:53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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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1、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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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4、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5、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6、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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