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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有哪些,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7:02

取保候审适用理由中证据不足居多的原因在于:有很多本该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办案人员为了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交待,所以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表明对嫌疑人给予了一定处理,以平复受害人的激愤心态。而近年来罪行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理由的适用增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有哪些,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是什么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考虑到其在校学习、身心发展不完全的特点,一般都不对其适用逮捕。但现行法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理由中并未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所以办案人员常以罪行轻微这一理由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二是检察院的批捕标准提高了。在侦查机关搜集到的证据的质和量达不到检察院的批捕标准时,如果贸然提请逮捕,很可能被检察院退查,而逮捕率又是公安机关目标考核中打击数的一个重要指标,与侦查人员的工资、福利、升迁等密切相关。因此,这时办案人员往往以罪行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为由主动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取保候审适用理由在实践中与法律规定有相当程度的背离: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到案措施,变成了一种对本该释放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方式。而为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办案人员不考虑犯罪情节、人身危险等具体情况一律套用罪行轻微这一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至于因为害怕达不到检察院的批捕标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则更是为了维护自己利益采取的变通之策。

保证金取保在最初几年适用较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不足,收取保证金被作为一种创收方式来使用。尽管中央就司法机关吃皇粮作出规定,对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不能很好保障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正常开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激励司法机关跺脚罚没款弥补办案经费缺口,仍然或明或暗的沿袭办案经费补助与罚没收入挂钩的作法,于是为了求生存和发展,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执法的现象仍较普遍。罚没款的多少成为关系到整个司法机关、每个办案部门乃至干警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反映在取保候审问题上,就是多收保证金可以多上交,多上交又可以多返还。[3]而近几年来,公安机关的经费问题得到改善,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会对办案人员随意收取、没收保证金的行为进行控告。此外,保证金取保的手续较为复杂也是公安机关逐渐冷落保证金取保的原因之一。

在实践中没收保证金的条件之一是犯罪嫌疑人传讯不到,一般是若无特殊理由,一次不到就可以没收;二是犯罪嫌疑人离开居住的市县如外出打工,三是重新犯罪。但是,实践中的确存在办案人员为了没收保证金而…意在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在家时电话通知的情况。另外,在等待审判的较长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持一家生计而不得不外出打工的情况也不少。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必要没收全部保证金,笔者认为值得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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