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前提和基本条件。逮捕通常不是在侦查终结以后才采取,而是逮捕之后仍将继续进行侦查,所以,经过初步侦查,只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且是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便可对其执行逮捕。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的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还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所谓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证等妨碍诉讼活动进行的情况以及可能行凶报复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
②执行逮捕是一种法律性很强的诉讼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提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③对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