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取保候审的主要特点,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哪些?

取保候审的主要特点,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7:11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其明显的特点:

一是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是做到随传随到,与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相比,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特点,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哪些?

二是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与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是最长的。

三是取保候审是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使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安、检察、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1、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过于笼统。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有两种情况:

取保候审的主要特点,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哪些?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出现了“滥用”和“该用不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①对一般违法人员或有过错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②对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③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予以取保候审。

④使一部分符合取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以安全性不能十分确定为由而被羁押。

取保候审的主要特点,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哪些?

2、取保候审的执行无法到位。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则由公安哪个部门执行却法无明文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往往是检察、法院在与公安机关履行法律手续后,因公安机关无警力去执行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去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

3、取保候审的保证措施强制力不够。实践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躲避侦查便外逃,无法按时到案,造成一些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逍遥法外,无法捉拿归案。

4、取保候审规定的时限不明确。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司法实践中出现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取保候审12个月的情况。

5、取保候审后出现“保”而不“审”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机关把取保候审当作结案的一种手段后,相当以部分案件在取保后被搁置起来,一拖再拖,草草结案了事,甚至不了了之。

温馨提示:
本文【取保候审的主要特点,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哪些?】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