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 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条法律规定确立了下述法治基本原则: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确定有罪的权力;除非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否则,不得对任何公民确定有罪。基于此项原则,由于人民检察院已作不起诉(包括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 审理和判决,因此,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任何不起诉决定都不可能具有确定有罪的法律效力。
确实,在起诉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进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只具有程序意义,属于控诉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诉讼活动;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确定嫌疑人有罪,则应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案 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就酌定不起诉而言,尽管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必须具备第1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但是,由于酌定不起诉决定终 止了刑事追诉活动而不再将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因此,就法律性质而言,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是一个程序性决定,是一个不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的决定,其法律效 力相当于一个无罪判决,即同无罪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总之,酌定不起诉与其它不起诉形式尽管在适用范围上各有不同,但就法律效力而言,并没有实质性差区。酌定 不起诉亦具有不起诉的一般特点:
(1)在程序上,具有终止刑事追诉程序的程序性效力,对于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并终止相应的追诉程序。
(2) 在实体上,相当于无罪的法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