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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能告诉当事人过程吗,鉴定结论应该告知什么人?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7:1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的,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鉴定能告诉当事人过程吗,鉴定结论应该告知什么人?

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作出的一项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告知 期限,侦查人员往往不重视在侦查阶段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这些人员,而在开庭审理时才由检察人员出示,让这些人员知道鉴定结论的内容。这样造成的结 果,就是侵犯了这些人员的诉讼权利。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服鉴定结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且理由充分,则失去或者延误了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 时间,甚至因为间隔时间过长,一些鉴定的必备条件发生了变化(如用于比对鉴定的消耗品已经灭失),从而使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即使能够进行补充鉴 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其鉴定结果必异于侦查时期的鉴定结论。

由于前后鉴定结论不产致,容易使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的信任程度降低,导致对司法机关的 不信任,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将鉴定结论告知案件有关人员的期限,但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角度着想,侦查人员也应当在 收到鉴定结论后尽快将结论内容告知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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