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案件的实体法事实,由有关的刑法规范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这些事实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如主从关系、未遂既遂、自首立功以及是否累犯等。酌定情节如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认罪与否等等。凡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均应举证证明。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
4.被告人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确定被告人身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