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所规定的根本条件,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看是否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一是从犯罪的类别上看法定刑的规定,在法定刑的条件下,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明确规定有管制、拘役的,或者规定有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是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述取保候审的原则规定。是我们在适用取保候审时首先要考虑的执法指导思想。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察、起诉、审判各阶段中,都面临正确适用这一强制措施问题,取保候审的性质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或者 交纳保证金,保证被保证人不得自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被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妨碍司法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实质意义就是既 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只有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可能得到实现,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对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学习法律聘 请律师辩护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时候,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证据,从而在客观现实 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