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具体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有:
(1)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⑤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⑥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