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拘传具有以下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适用拘传;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没有羁押的效力,拘传不得超过法定的期限,在讯问后,应当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