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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公厕内杀害老人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0:42

2016年10月28日报道,10月26日,广西省来宾市一公厕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案件:一老年妇女被一年轻女子持刀捅伤,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事情发生在26日上午11点半左右,地点位于来宾市兴宾区河西大桥路与南京路交叉路口的一所公厕内。有记者采访现场群众了解到,死者60多岁,生前在附近摆摊算命。当其进入公厕后,凶手即尾随进入厕所内,并在厕所内将老人捅伤致死。

女子公厕内杀害老人

记者采访现场群众了解到,死者60多岁,生前在附近摆摊算命。当其进入公厕后,凶手即尾随进入厕所内,并在厕所内将老人捅伤致死。

至于行凶原因,有群众介绍称是由于凶手前段时间找过老人算命,因觉得其算得不准,即伺机找老人报复。也有群众表示,凶手患有精神病,之前曾与老人有过接触,后心生不满将老人捅死。目前,这两种说法均未得到警方证实。另据现场群众介绍,凶手行凶后很镇定,并没有马上离开现场,后被群众发现报警并将其抓住。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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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在上述案件中,女子公厕杀害老人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刀杀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是否负刑事责任,要看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是否有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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