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0月25日:今天,大众网记者从日照市中级法院开庭公告中获悉,备受关注的“日照女教师擀面杖打死学生”一案将于27日开庭审理。根据日照警方此前公布的信息,50岁的嫌疑人李某兰被鉴定为“复发性抑郁症,案发时伴有精神病症状”。
根据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开庭公告信息,李某兰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将于27日上午9:30在日照中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大众网记者留意到,被告人正是曾于今年5月28日用擀面杖杖击学生造成1死3伤的李某兰。
日照警方此前公布的信息显示,今年50岁的辅导教师李某兰是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人,曾任村小学代课教师,2002年11月被清退。据其家人及村民反映,李某兰有精神病史。今年5月28日上午9点左右,8名本村学生正在李某兰家接受辅导,突然遭到关门杖击,4名学生被李某兰用擀面杖打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7月初,死亡儿童父亲何先生接到了公安机关送来的“李某兰鉴定意见通知书”,上面显示五莲县公安局聘请专业人员对李某兰进行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意见为“复发性抑郁症,案发时伴有精神病症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几起恶性伤人案件,其中有一个共同点引人关注,犯罪嫌疑人都曾有精神病史或自称“有精神病”,然而是不是只要是曾有过精神病,杀人就不负刑事责任呢?其实并非如此。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抑郁症,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人并没有丧失认知能力,责任能力,他在做出杀人的行为时是清楚明白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鉴定确实是抑郁,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但不影响对他故意杀人的定罪。女教师患抑郁症,并不能改变其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但抑郁症可以作为其量刑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