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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挥剑报复女友至其受伤,行为人触犯何种罪名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0:44

据中国新闻网消息:2011年,男子杨某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年纪相仿的林某。因聊得来,俩人很快成为情侣。之后,杨某就住到林某家,俩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从2016年6月开始,杨某和林某因为是否要孩子的问题开始频繁吵架,2016年9月25日杨某购买了柴油、农药、白酒,通过攀爬厨房墙头空隙进入林某家二楼,看见林某一人在卧室睡觉,杨某就到对面客厅里的电视柜上取下一把观赏剑进入林某卧室,持剑往林某身上乱砍、乱捅。林某被惊醒后,一直到处躲避,但还是被砍伤了。林某则因为腹部、手部多处被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杨某在警方调查时,表示会倾尽所能赔偿林某,希望获得她的谅解。听说杨某将会被判刑坐牢,林某出具了谅解书。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提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且案发后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男子挥剑报复女友至其受伤,行为人触犯何种罪名

法律观点:本案法院定性杨某的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容易混淆。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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