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网消息:5月17日20时许,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新闻办在其官方微博“永平发布”上通报称,当天13时50分,永平县城菜市场东门口,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男,1978年生)因对算命结果不满,酒后当街刺杀为其算命的施某某(男,1930年生)及与算命先生一起闲聊的杨某某。通报显示,2017年5月17日下午1点50分,永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电话报警称有人杀人。经初查,施某某曾到永平县集贸市场找被害人施某某为其算命,因对算命结果不满,5月17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施某某酒后到永平县博南镇集贸市场找到被害人施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施某某及与其在一起闲聊的被害人杨某某刺伤。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电话后,医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急救,两名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观点: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本案行为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施某某及与其在一起闲聊的被害人杨某某刺伤,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有可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致死,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本案行为人主观上如果存在杀害他人的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