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按照《中央六部门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应通知律师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手续。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一)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律师执业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检察机关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一)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律师执业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
(四)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律师会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由侦查机关负责办理律师会见的手续。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