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持刀杀害同学,伤人者应承担何种刑罚?
据东方社会网消息:2017年8日21日上午8时许,旅顺水师营街道水师营车站,突然发生一阵骚乱,人群中,一名老年男子手中挥舞着带血的凶器,威胁想要上前的警察和附近的围观者们,但很快被警方控制。在此之前,他在附近的一旅社内,刚刚杀死了自己相识多年且关系不错的老同学。据知情者透露,行凶者生于1949年,姓刘,与被害人(1948年生)为同学关系。而这次发生惨剧,现场有多种说法,其中一种是被害人(也有说是其家人)多年前曾向刘某借款几千元,刘某称一直未还,为此讨债多年心中怨恨生出杀机。但这一说法被多人否定,称刘某的钱被害人早已还清。目前,行凶者刘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观点: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同时法律规定,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关于75岁以上老人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体现了刑法矜老恤幼的精神。但仍会判一定刑期的刑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刘某年龄未满75周岁,因此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依然按照故意杀人罪的一般标准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