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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男童后带走弃垃圾桶,伤人者涉嫌触犯何罪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0:54

据东方头条网消息:2017年7月18日,汉中城固县一5岁男孩独自在市场门口玩耍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左腿骨折。目击者称,孩子被撞后,肇事司机声称载他到医院,却原来载到垃圾桶遗弃。据目击者表示,当时看到一辆红色电单车撞倒男孩,电动车前后轮都压过了孩子的左腿,正当民众打算报警之际,肇事男司机主动提出要带男孩到医院,街坊就让他带走孩子,不料他最后却将男孩弃于垃圾桶旁,目击的村民更指他原想将明明塞入垃圾桶,因太满才放在旁边后速逃。热心途人代为联络明明父亲及报警。事发后,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介入了调查。事发现场没有监控,另一段监控可模糊看到肇事男子将明明带离现场。18日,交警大队发布悬赏通告,警方现已悬赏2000元追缉该男司机。

撞伤男童后带走弃垃圾桶,伤人者涉嫌触犯何罪

法律观点:本案加害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有时存在竞合情况,其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是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还是积极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果加害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则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而不应再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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