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北方网消息:2017年6月29日,天津市某医院发生一起恶性伤医事件,经公安机关连续工作,现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苏某因去年12月在该医院就诊,今年自感病情加重,遂对就诊医生产生不满,欲将其杀害。2017年6月29日,苏某由河北省唐山来津,与就诊医生在医院见面时,在事先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用菜刀将其砍伤,苏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苏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观点: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本案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目的。故意杀人于故意伤害表面上均有造成他人身体受损的结果,侵害人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罪,主要区别就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在实践中,看行为人主观目的可以通过其伤害方式、作案工具、被害人伤情等方面来推测,如果行为人伤害他人具有致人死亡的目的,则被害人受伤一般为身体脆弱且重要的部位,比如头部、心脏、肾脏等;如加害人伤害他人手臂、小腿、手、脚等不会造成致命伤的部位,就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杀害他人的主观目的。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