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过失致人死亡罪客体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 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 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三)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体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主体。
(四)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过失伤害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但法律上要求侵害人承担刑事,如交通肇事罪。
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故意伤害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伤害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