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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刑事起诉案件应向谁提起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9:18

涉外刑事诉讼除了必须遵循我国规定的基本原则外,基于涉外国素的特殊性,还必须遵循以下几项特有原则。

(一)主权原则

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刑事起诉案件应向谁提起

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国家主权原则,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其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作为主权原则的延伸,是正常国际交往中平等互惠原则所决定的。

其二,依法应由我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

其三,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双边协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的,才在我国境内发生应有的效力。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在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须兼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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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就涉外刑事诉讼而言,通过国内法保证国际条约的遵行,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是将所承认的国际条约内容,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专门制定为一部法律加以实施;

二是在国内法中规定承认国际条约的条件和原则,凡是符合该规定的国际条约即自动变通为国内法而在境内实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还没有公开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从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参加或缔结国际条约时声明保留条款,对我国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

(三)诉讼权利同等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外国人在我国参与刑事诉讼,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这既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我国长期坚持的独立自主外交政策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相应贯彻。

在司法实践中,既不应盲目排外,给予歧视性待遇,随意剥夺或限制外国应享的诉讼权利,也不应盲目崇外,给予特殊待遇,赋予外国诉讼参与人超出我国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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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外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在该内国不实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而实行歧视或限制的,则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取对等原则,对该外国所属的诉讼参与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时相应地要予以歧视或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内容: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时候,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许越级起诉。

如果人民检察院受理不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报送相应的上级或者移送相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由它向其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反之,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移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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