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
(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
(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
(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
(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律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