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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条件,提起公诉的效力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9:24

提起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可以询问证人和被害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应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刑事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提起公诉的效力有哪些?

( 一)、对法院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人民法院必然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启动审判程序。

2、限定审判标的。

3、限定裁判的范围。

(二)、对被告人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活动,首先就使被告人处于受追诉的诉讼地位,从而引起被告人必须接受国家审判的义务。被告人不得逃避这种义务。特别是没有采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从接到经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之日起,就有准备随时出庭接受审判的义务,不得擅自离开其常住地而逃避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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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从接到起诉书之日起,被告人也就具有了辩护的权利。他可以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准备辩护意见,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对被害人的效力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终止被害人与犯罪人私下协商解决的权利。

2、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3、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有权利和义务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四)、对检察院的效力

提起公诉的条件,提起公诉的效力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举证的义务。

2、服从的义务。

3、不再起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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