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强奸过程中致人死亡,刑法规定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属于结果加重犯,从重处,最高可至死刑。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强奸致人死亡”的情节,是指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如使用暴力手段或者其他手段,罔顾被害人的生命,为了到达奸淫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比如殴打,下迷药过量,奸淫虐待造成被害人重伤不治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强奸致人死亡”情节,此时,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在刑法理论上,这是吸收犯。
而在实施完奸淫行为之后,另起犯罪意图,如杀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属于另一个犯罪行为。这时,就要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了。因为在强奸行为完成后的杀人行为,是另有犯意、独立的犯罪行为,不能再被强奸行为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