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利提起附带诉讼请求的人称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包括以下五类:
1、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2、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
3、如果被害人是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那么被害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为被害人承担了丧葬费、医药费、护理费、差旅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在无他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可以充当原告人。
5、当国家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物质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蒙受物质损失的集体单位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