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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的期限,强制措施的期限,审查起诉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9:35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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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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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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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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