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凤凰财经网消息:2017年4月21日深夜,一条视频引起了很多网民的关注:看起来是从一段杭州某住宅小区的监控截下来的画面。貌似三口之家和一个男人发生拉扯。其中一名女子突然跑上去推搡了另一方的男子,看上去是丈夫的男人先是安抚了妻子和孩子,突然转身一伸手,用类似摔跤运动的专业动作把对方抱起来摔在地上。视频中,被摔的男子在地上抽搐着,隔着画面似乎都能听到他的呻吟。直到事发两天过去,昨天上午10点多,嫌疑人张某才被滨江区长河派出所找到,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昨天晚上派出所案件通报如下:4月21日,滨江区冠山小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张某因停车问题与吴某发生纠纷并将吴某抱摔在地致其受伤。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初检,吴某损伤已构成轻伤。目前,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观点:《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