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当正确理解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这两种程序都是第一审程序。但审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最系统、最完整的程序;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虽然也是一种独立的程序,但刑事诉讼法只对简易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性质上属于特别程序。
这些特别规定并不是简易程序的全部内容。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时候,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输办理。例如,开庭审理时,应当由独任审判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如果公诉人出庭、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自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当宣布公诉人和上述诉讼参与人的姓名),交代回避、辩护等诉讼权利;听取被告人进行陈述和辩解,核对事实、公开宣判等等。
因此,不能把这两种程序截然分开。适用简易程序,并不等于工作可以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把好案件的事实关,法律政策关,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