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男子因脚臭起争执持刀捅伤同事

男子因脚臭起争执持刀捅伤同事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2:05

25岁的刘某,家住湖北荆州市监利县汪桥镇何泊村。今年10月初,刘某来到武汉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打工。与来自湖北老河口市的28岁男子赵某等人同住于公司员工宿舍内。

今年10月23日晚8点,打着赤脚的刘某与另一名同事在宿舍内下象棋。因刘某未洗脚,同在宿舍内休息的赵某难忍脚臭味,劝刘某先去洗脚,再接着下象棋。刘某口头答应,却迟迟不起身。赵某的不断催促,引起了刘某的反感,两人继而发生激烈口角。

男子因脚臭起争执持刀捅伤同事

争吵之中,赵某多次指责刘某脚太臭,恼羞成怒的刘某突然操起一把水果刀朝赵某左腹部捅去,致使赵某左腹部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案发后,东西湖公安分局走马岭派出所迅速组织专班警力对作案逃跑的刘某进行追捕。昨天,经走马岭派出所民警多方摸排,获悉刘某在东西湖走马岭办事处杨柳村另一处出租屋内出现,民警果断出击,将刘某抓获归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男子因脚臭起争执持刀捅伤同事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男子因脚臭起争执持刀捅伤同事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刘某因赵某屡屡嫌其脚太臭而将其用水果刀捅伤,如果赵某的伤势达到轻伤及以上的标准,那么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一定的刑事处罚。

温馨提示:
本文【男子因脚臭起争执持刀捅伤同事】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