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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看到前妻暧昧短信踹断其脖子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2:06

离婚一年多后,男子薛某翻看前妻孙女士的手机,在看到前妻与他人的暧昧信息后,薛某一怒之下将前妻的脖子踹骨折。昨天下午,薛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通州法院受审。庭上薛某称,他对于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仍想与前妻复婚。昨天下午,33岁的薛某被带进法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审。据检方指控,8月25日23时许,薛某在通州台湖镇某村房屋内,因言语不合与孙女士发生争执,后薛某用脚踢踹孙女士的颈部,致其颈部骨折。

男子看到前妻暧昧短信踹断其脖子

回忆起案发经过,薛某供述称,他因有外遇,与妻子于去年8月份离婚。但离婚以后,他们仍在一起生活。案发当天,他翻看了前妻的手机,在微信里看到前妻与他人的暧昧信息,“我当时就急了,前妻过来抢夺手机,在撕扯中我用脚踹了她后脖子一下”。

孙女士的母亲在证言中提起薛某曾拿起菜刀追女儿,据其称,案发当天下午薛某来到家里,到晚上11点多的时候,她听到女儿屋里有吵架声,“我出门就看到薛某拿着菜刀准备进女儿屋里,我拦住他,女儿赶紧从屋里跑出去,薛某追了出去”。薛某辩称,他当时气急了,拿菜刀就是为了吓唬吓唬前妻,“我们还有两个孩子,所以我想复婚”。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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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男子用脚踹前妻,致其脖子骨折,在主观上,该男子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脚踹的行为,侵犯了其前妻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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