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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时法庭辩论的顺序,被告人最后陈述时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6 16:51:25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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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人发言(发表公诉词);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发表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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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辩论。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还可以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对于控辩双方与本案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审判长应当制止。

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停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再次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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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如果认为双方意见已经充分阐述,可以结束辩论的,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特别关注: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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