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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的类型有哪些,延期审理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6:51:31

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由检察人员或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建议或申请,法庭(含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同意或决定休庭而对该案延期推迟开庭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的庭审中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延期审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由于出现拒绝辩护情形而延期审理。对后者,由于解释比较明确,不作赘述。本文着重就前者的法律规 定及司法适用作一探讨。

延期审理的类型有哪些,延期审理的情况有哪些?

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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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以适应诉讼中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

对于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当庭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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