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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主体,法院进行刑事和解的影响因素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6 16:52:4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解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但如果其中一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如被告人被羁押、或者被害人死亡,或是当事人是限定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则存在代为和解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7条和第498条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经和解达成的事项应由被告人履行。

和解的主体,法院进行刑事和解的影响因素有什么?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方面存在阻碍刑事和解达成因素

被告人方面阻碍刑事和解的主要因素在于经济赔偿能力问题。大多财产类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不少被告人根本无力赔偿,因此宁愿选择接受刑罚;此外还有部分被告人未能真诚悔过,或属于累犯,不具备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因此即便有赔偿能力也不适用该程序。被害人方面,不少被害人报复观念强烈,认为只有从严判处被告人刑罚才能平复怨愤、实现公正,因此拒绝和解;还有些被害人漫天要价,被告人难以接受无法达成和解时,被害人便不认可、不谅解被告人的悔罪表示,从而影响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

(二)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方面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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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恕他人罪行还未成为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前,刑事和解的达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能否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司法实践表明,刑事和解赔偿协议的合理性方面存在隐忧。在5起同样造成轻伤结果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赔偿的数额从3500元到4.2万元不等,上下限间的差距达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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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悔罪与被害人谅解易形式化

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真诚悔罪”,但对悔罪本身难以进行标准化审查。如果当事人真实内心难以探寻,悔罪与谅解仅凭法官主观感知与内心确信,形式上皆以“双方同意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为通常表现模式,这样不免让人产生和解形式化之惑。

(四)不等同于“花钱买刑”

一些案件尤其是被告人和被害人财富、身份悬殊的案件被曝光后,网民要求重罚被告人的呼声非常之高,此时如果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民众就容易质疑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指责权势者能凭借财富与地位为所欲为,甚至怀疑司法黑幕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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