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原则上不得转让商标,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质押中的商标一般无法进行转让,但出质人与职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抵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该法第79条还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是可以用来质押的。当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当事人应该签订质押合同,并向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注册商标质押登记办法:
1、商标没有被限制转让。
2、商标是否已经质押过,已经质押的商标在其剩余价值不足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质押的,如果剩余价值足以再次质押,那么也需要在先质押的质权人优先受偿商标价值。
3、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可以。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当事人应该签订质押合同,并向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商标专利权人或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要一并转让。
这个对于受让方来说相当重要。而且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专利权人不同时办理同一商标的近似商标转让,会被视为放弃。为何要连近似商标一同转让?主要还是为了避免人为制造近似商标纠纷,商标权利属于专利,不能共享的,想一下,如果别人转让了该近似商标,现在你们到底谁才是商标的专利权人?出现了纠纷要怎么判?
2、转让的商标必须是有效商标。
这个是重点哦。如果你是受让方,一定在此前先查下该商标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国内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一般是10年。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当一个注册商标3年未被使用时,会被撤销注册商标。一般对方转让商标都是公司注销之后留存的,那么该商标至公司注销之后就没有再使用了,所以如果不注意,该商标可能过了三年,此时,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3、被质押或被法院查封的商标。
这个是一些不合规的商标转让网站会出现的情况。比如,一家公司非法经营,结果被法院宣布破产,其他各类资产会被法院强制没收或查封,此时的商标是没办法转让的,请各位老板擦亮双眼。
根据商标局制定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包括:
1、商标权质押登记的申请,2、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撤销、变更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六条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一般说来,商标主要是被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表明商品质量和功能、提升品牌知名度。可你知道吗?商标还能为权利人带来其他的收益。比如说: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权质押、商标权转让这三种方式来直接获得收益。
方法1: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指商标持有者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需要支付一定的商标使用费用给商标持有人。
【适用对象】
商标使用许可适合那些手里有闲置商标的企业或个人。企业或个人的闲置商标可能会因为三年未使用而被他人提“撤三”,倒不如授权给他人使用,这样既能避免商标被提“撤三”,还能获得一定的收益。
【典型案例】
2015年,夏普在销售业绩低迷时期处于亏损状态。海信接手了夏普在墨西哥工厂,并获得了夏普北美市场的商标使用权。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约的时限为5年,即2016年1月6日-2021年1月5日,海信付给夏普的权利金为2370万美元。
【注意事项】
★商标使用许可是需要向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使用许可人资质需要得到核实。
★商标使用许可人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使用该注册商标。
方法2:商标权质押
商标权质押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拥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适用对象】
虽然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将商标权进行质押,但因为商标本身价值的不同,注定了大公司的知名商标更容易获得银行的青睐。
【典型案列】
江苏华亚化纤有限公司将旗下拥有的6枚商标质押到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从而获得了近1.2亿元贷款。
【注意事项】
★在进行商标权质押时,银行需要审查该商标信誉,对授信额度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贷款额度。
★商标权质押需要向商标局备案。
方法3:商标权转让
商标权转让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适用对象】
那些手里有闲置商标且不想再使用的企业或个人或者是手里持有非常有价值的商标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得一定的收益。
【典型案列】
2012年,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从而“赎回”了iPad商标。
【注意事项】
★商标权转让需要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获准后才能转让商标权。
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不仅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可以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权质押、商标权转让等方式为企业快速带来巨大的现金收益。
希望大家能灵活运用上述方法,让商标为我们带来更多的收益。如果想让商标更值钱,小编建议大家来社标网定制一份个性化的【商标监测】服务,及时发现侵权商标,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
是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