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应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在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时,须提供的一般证明、证据是:
①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的材料 (身份证、工作证、户籍簿)、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②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现在居住地);
③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
④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⑤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⑥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入起诉时,应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
⑦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卡);
⑧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规定提供证据。
(2)原告对下列案件还需提供的证据有:
①伤害案件:应提交病历卡、X光造影等有关书证及伤情鉴定材料,有物证的一并提交。
②侮辱、诽谤案件:应提供有关侮辱、诽谤的信件、报刊等书证或证人,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③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重婚案件还应提交被告人非法婚姻事实证明或材料。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现役军人身份证明,破坏军婚事实的证据。以上两类案件如有信件和单位意见,一并提交。
④虐待案件:应提供被经常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冻饿等有关证据。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⑤遗弃案件:应提供自诉人与被告人有法律抚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提供自诉人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材料。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应提供受暴力干涉行为的证据。造成后果的,应有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程序与审理一般公诉案件的程序有所不同,主要是:
1、人民法院接到自诉案件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区别案件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2)对于被害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应当让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自诉人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故意拒不到庭的,或者在法庭审理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照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通过法院调解,自诉人同被告人和解或者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也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重要区别之一。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自诉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一般是很轻微的刑事案件,为减少争讼,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安定作出这样的规定。
4、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能进行调解,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因为这类自诉案件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没有履行职责,该管不管的案件,而且其中有些案件从性质上说应当是公诉案件,只是因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了解决老百姓告状无门的问题,惩罚犯罪,才由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直接控诉到人民法院,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自诉案件时,不能适用调解。如果其中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允许自诉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诉人撤回自诉。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即被告人可以就自诉人控告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对自诉人提起刑事诉讼。反诉适用法律关于自诉的所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