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案中,胡某要求王某“肉偿”抵债,肉偿一次抵债10000元。王某坚决不同意,胡某就把她绑了起来,最后迫于无奈,王某只好同意胡某的要求。从这里可以看到,胡某想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在遭到王某的拒绝之后采用捆绑的强制手段,王某迫于无奈,同意了胡某的要求。胡某违背了王某的意愿,采用捆绑的强制手段,使得王某不能反抗或者是反抗无效,也可能捆绑之外,胡某还有言语上的威胁,使得王某产生了心里上的畏惧,不敢反抗胡某,总之是胡某采用了强制手段,违背王某的意愿,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王某和胡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与胡某的强奸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胡某的强奸罪的构成没有影响。二是王某在被胡某捆绑之后同意胡某的“肉偿”要求,并不阻止胡某强奸罪的构成。因为王某是在被胡某捆绑之后被迫无奈才同意胡某的“肉偿”要求,王某的同意是出于避免遭受胡某的捆绑或者其他的威胁,并不是王某的真实意愿。
王某捅死胡某是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下:
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本人的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限制防卫除外)
我们看本案中,第一天胡某强奸王某的行为已经结束。第二天王某主动约胡某过来,这个时候胡某没有实施强制手段,也没有开始对王某实施奸淫行为,王某趁其不备,将其捅死。王某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要根据案情具体情节判定。如果王某是因为对胡某之前的强奸行为怀恨在心或者因为害怕胡某以后继续强迫自己“肉偿”,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总之,胡某没有对王某实施现实的不法侵害,王某捅死胡某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王某主动约胡某,并事先准备了刀子,等胡某到达之后趁其不备,连捅三刀杀死胡某,实际上是一种预谋杀人。即使胡某第一天捆绑王某并用言语威胁,要求王某以后继续以“肉偿”抵债,否则将继续采取暴力手段。出于恐惧,王某主动约胡某,并趁其不备捅死胡某也只是一种事前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里面要求防卫的时机必须准确:只能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倘若防卫的时机不到位,所谓的“防卫行为”就不构成正当防卫,反而会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