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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强奸出钱消灾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3:30

一、为避免强奸出钱消灾

为避免强奸出钱消灾

被告人黄甲、黄乙和阮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摩托车一起回家。当回到寨圩镇桥头往浦北县城方向450米处时,见前方停放有一辆摩托车,车上坐有李甲、李乙两个青年女子,车主李某站在路边。黄甲等三人停车,黄甲对李某说:“你自己一个人搭两个妹仔,给一个妹仔我们玩玩。”李某回答:“不行,她们都是我的姐妹。”李某说完搭李甲、李乙往浦北县城方向驶去,三被告人见状即尾随追上,李某又调转车头往寨圩方镇向驶去,三被告人也随即调头紧跟,当李某驶车到原来停车的地方时,三被告人用车逼李某的摩托车倒下公路的水沟边。黄甲、黄乙对李某拳打脚踢。李某即叫李甲和李乙逃走,并对被告人讲其身上有钱,可以给钱他们去玩。黄甲随即问李某有多少钱,并叫李某拿钱出来,当李某掏出现金157元时,被黄甲顺手夺下。尔后,李甲逃上山躲藏,李乙来不及逃走,被黄甲抱到公路边的水沟里殴打、亲吻、抠摸,欲实施奸淫。黄乙亦上前帮忙解裤,抠摸李乙的身体,但由于李乙的反抗及路上有车经过,两被告人的强奸行为终未得逞。后黄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是没有异议的,关键的问题是黄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有意见认为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值得参考。其主要理由:

一是被告人黄甲没有直接的抢劫故意。黄甲对被害人李某使用暴力的目的,是想为了得到妹仔玩,因此,被告人黄甲没有抢劫的动机和目的,也就不构成抢劫罪;二是从被告人黄甲得到被害人李某现金的过程中,黄甲未使用暴力,是被害人李某自动掏钱给黄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才构成犯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既然被告人黄甲未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也就不构成犯罪。

为避免强奸出钱消灾

本文认为,被告人黄甲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控方指控其犯抢劫罪罪名成立。首先,被告人黄甲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黄甲开始是想玩妹仔,没有预谋实施抢劫,但后来见钱眼开,色、财两贪。当被害人李某讲到其身上有钱,可以给钱他们去玩时,被告人黄甲即问其有多少钱,并叫其把钱拿出来,属临时起意。其次,在被害人李甲、李乙受到不法性侵害时,李某为了保护同姓姐妹,而遭受暴力、胁迫的情况下被迫“出钱消灾”,这一行为不能认定是被害人赠送行为,而是一种以钱换平安的行为,是在暴力胁迫下放弃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并不是被害人真正自愿地放弃所有权的行为,黄甲拿走被害人的现金157元,仍然是对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综上,被告人黄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法院最终采纳后一种意见,对被告人黄甲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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