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一并审判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派生并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一般应由审理该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同时审理。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诉讼立案后的任何阶段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⒈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贪污、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⒊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⒋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理所应当看作是被害人遗产的范围,因而,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备事实根据。
⒌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权利。但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