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虽然没作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0条的规定是其法理依据。我们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承认和允许反诉制度,并不违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立法目的。因此,应当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反诉,理由如下: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特殊性在于,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同时引起了刑事、民事两种法律责任,并在同一刑事诉讼过程对之加以解决。相对来说,解决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是主诉讼,解决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是从诉讼。依据《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同理,也应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2、现有司法解释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反诉。
《解释》第266条规定:“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该法条规定允许二审程序中附带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而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延伸和继续,因此,一审中也应允许附带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
3、从平等保护原则出发,也应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提起反诉。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应允许附带民事被告人提起反诉,这样才有利于对双方当事人的同等保护。
4、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提起反诉,符合诉讼经济与效率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的宗旨是贯彻诉讼经济原则,如不允许附带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则被告人对原告人的反诉请求需另行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反而重复不必要的劳动,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不利于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效益,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违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初衷。
5、刑事诉讼法允许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也应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