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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事项有哪些,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6:53:28

法律援助机构是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代理的事项是有范围的。200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是限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

法律援助的事项有哪些,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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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的。

公民可以就以上款项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中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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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还有,条例规定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例如,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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