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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何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6 16:53:29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被害人均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何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注意什么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漏列和错列当事人的问题时有发生。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面: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原告人。以被害人的身份作为原告人的,应限定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不宜作扩大的解释。

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注意:

1、被害人死亡后,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近亲属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全部列为原告人参加诉讼。我们认为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原则。可以让他们选定一个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按照继承的程序,直接指定一个第一程序继承人参加诉讼。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原则。

2、被害人没有死亡,但因伤不能参加诉讼,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参加诉讼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受委托的人不能成为原告人,其身分是委托代理人。另外,被害人没有死亡,近亲属替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的,或者近亲属因被害人重伤、残疾而失去抚养费的,近亲属不能以此为由,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支付的医疗费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偿。被害人抚养近亲属的费用,是从其收入中支出,因重伤、残疾收入减少、失去,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应由被害人作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损失为由向被告人追偿。

附带民事诉讼何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注意什么

3、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个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被害人的单位,抢救被害人的医院等。这些支付费用的单位、个人,不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他们的物质损失,因而不是直接同被告人发生债的关系,他们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另外的诉讼途径解决。有的被害人单位,因被害人在职务行为时遭到犯罪伤害,而补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这也不影响被害人作为原告人继续向被告人追偿。另外,为被害人给付人身损害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也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根据有关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这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身份仍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把法定代理人列为原告人是不当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仍是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参加诉讼,其身份仍是法定代理人,不能列为原告人。法定代理人不是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他是维护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的利益,而不是他本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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