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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例外,简易程序适用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9-06 16:53:56

包括: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例外,简易程序适用要注意的问题

(2)盲、聋、哑人犯罪的案件;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案件。这几类案件中,被告人的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受一定限制,难以正确理 解指控的内容及承认有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需要特别的诉讼保护与救济,不宜采用简易审方式审理。

(一)庭前程序的调整和加强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例外,简易程序适用要注意的问题

为了适应简化庭审程序的需要,庭前程序应适当调整和加强。这主要包括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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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庭前审查。为简化庭审,在开庭之前要解决有关管辖、时效、起诉移送材 料的内容等程序性问题,这就需要法院加强立案审查,为庭审中的快速审理创造条件。立案后,合议庭应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上述简易审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包括 对基本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以及对法律后果的认识进行审查。

二是调整和加强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工作。 当检察机关建议或者法院合议庭认为可以进行简易审时,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应当征询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并详细了解异议的内容,同时 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审方式。为了帮助被告人作出决定,在送达起诉书时,应当将指控的主要证据告诉被告人。有的地方试行将证据目录及有关诉讼文件庭 前交被告人阅读,而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目录,上面应当列明每一证据所证明的主要事实。这也是一种可以采用的做法,但需要检察机关配合。查问和告知的情况应 当在笔录中反映。

(二)庭审开始程序的依法进行

在简易审试点中,有的法院将某些工作提 前,如送达起诉书的书记员负责查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同时告知被告人在审判中享有的权利。这种做法虽然节省了庭审的时间,但在时机和主体上不符合刑诉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开头程序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能影响被告人权利的行使,似乎不妥。而且开头程序本身比较简短,不再简化也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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