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只能由有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询问前应当全面分析案情,了解证人身份及其与案件事实、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等方面的关系和证人的心理状态,根据询问的目的和重点,有针对性地拟定询问提纲,研究促进证人如实提供证言的科学方法,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询问时侦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刑事诉讼法》应对询问证人的时间给予明确。即询问证人不得超过12小时。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 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也就是说,对于证人应采取鼓励的方式。同时,证人在被询问时具有一定的自 由性,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如果询问时间过长,必须会影响证人的工作、学习和生 活,甚至会造成对证人的变相拘禁。应对询问证人的时限给予明确规定。即不得超过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