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晨报2017年3月29日消息:2017年2月5日晚10点,家住朝阳区双井某小区的王女士在楼下小卖部购物后回家,被一男子尾随进了电梯。电梯到了9层后,该男子突然捂住王女士口鼻,把她往楼梯间拖。该男子把王女士拖到楼梯间后抢走了王女士的手机,并对她实施了猥亵等行为。后因王女士奋力反抗、呼救,该男子才落荒而逃,王女士随即报警。2月6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刘某交代,自2016年4月,他在双井附近当保安,下班后就在双井附近闲逛,寻找在附近公园、小区内夜跑、回家的单身女性,并伺机“亲近”猥亵女性,共作案10余起。近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强奸罪对刘某依法批准逮捕。
法律观点:本案检察院以涉嫌抢劫、强奸罪对刘某依法批准逮捕,从王女士口述来看,刘某抢走王女士手机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抢劫罪,刘某对王女士人身侵害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还是猥亵罪,还要看刘某的行为是否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其与强奸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量刑来看,两者也存在区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