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本应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但近些年屡屡发生的老师针对学生的实施的犯罪让我们对教师这个职业“刮目相看”。强奸、强制猥亵、性骚扰屡屡拷问着教师的师德。近日,广东发生的一起老师强制猥亵初二女生的案子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在国庆节假期最后一天晚上,广东广州番禺一名14岁的初二女生婷婷(化名)称被男班主任施某诱骗到饭店包厢和家中,其间发生又搂又抱等举动,并一度在老师的床上拉扯。她多次反抗,幸好妈妈及时赶到才没有发生进一步的情况,但婷婷之后一直没法上学。记者了解到,目前施某已经停职,无法联系上,但他通过学校方面表示,自己没有猥亵女生的行为,而番禺区的警方和教育部门接报后正在调查事件。
在番禺务工的李女士(化名)说,女儿婷婷今年14岁,就读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新凌路一间民办学校的初中二年级,她聪明乖巧,成绩优秀。李女士万万没想到,就在今年国庆假期的最后一天(10月7日)晚上,婷婷竟然遭到班主任施某的“咸猪手”。
日前,在石碁派出所录口供其间,婷婷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她表示,她过去曾因和同学玩得太晚,怕父母责怪而曾让住在自家隔壁的班主任施老师帮忙“掩护”回家,因为父母都很信任这位老师。教数学的施老师今年54岁,据说来自江西,这个学期才来到学校任教,平时经常和学生打成一片,男生们都比较喜欢他,而女生们对他的评价是“有些变态”,因为他说话有点“娘”,还经常要女生的手机号码。他曾对婷婷说过自己已婚并有2子1女,都已长大参加工作,但老婆孩子都不在番禺这边。之前他还约过她去喝咖啡、旅游等。
7日晚上,婷婷在一位女同学家玩,后来在QQ上让施老师过来“掩护”她回家。“我觉得我真的好傻,我以为老师值得相信,现在我觉得每个人都不能信任。”尽管她表示不吃饭了,要求直接回家,施老师还是开车开了十几分钟车带她去到一家湖南蒸菜馆吃饭。婷婷说,在包厢内施老师对自己动手动脚,拉着她的手,又抱住她,还摸了她的胸。她表示拒绝,当他的动作过分就反抗。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主体方面,猥亵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猥亵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猥亵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猥亵罪的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刑法》规定,对于猥亵罪应当这样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中的施老师利用学生对其信任,将学生带进饭店,并实施了拉手、摸胸、拥抱的动作,在主体上,施某54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对婷婷造成了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其行为已构成了猥亵罪,应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