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第27条、第29条、第30条,对人犯的生活和卫生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1、人犯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2、看守所对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3、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
4、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的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
5、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消毒,并做好人犯的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