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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看押对象有哪些,在押人员不参加劳动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3-09-06 16:54:24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看押对象有哪些,在押人员不参加劳动的情况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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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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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看守所在押人犯可以或者不准参加生产劳动的规定:

1、看守所在押的未决犯和余刑在一年以下额以及其他暂不能投入劳动的已决犯,都可以组织他们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问题严重、表现不好的,有危险的,以及患病的人犯,在问题未查清、危险未解除和生病期间,不准投入生产劳动。

2、看守所在押人的未决犯,不准出所劳动;在押的已决犯可以出所劳动。

3、对参加生产劳动的人犯,应当注意培养他们的生产技能和劳动习惯。对有技术的,应当充分利用他们的技术。

4、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的人,要及时移交劳改机关执行,不准留在看守所进行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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